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法律基础(2)

2019-05-15 19:21:5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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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单元 法律基础

  考点2:法的形式(★★)(P8)

  (一)种类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提示】判例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主要形式的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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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2

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审计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三)法律的制定与修改

  1.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表1-3

形式

制定机关

修改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对行政权干预公民权的限制

  1.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法的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法)与上位法(效力等级高的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提示】效力层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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