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9-05-17 18:50:2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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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

  (1)纳税人

  ①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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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④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注意:①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

  ②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定额税率)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 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5.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只有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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