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工资薪金所得

2019-05-17 18:58:2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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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包括: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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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5)雇员组织旅游活动,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3.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3)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般应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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