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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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②“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③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2.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时可进行挂失支付。
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2)公示催告
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票据权利时效
对象 | 起算点 | 时间 | |
商业汇票(远期)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银行汇票、本票、商业汇票(即期)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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