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进行中,职上网 整理“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与追索”,供广大考生备考使用,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主要内容】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与追索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
(一)提示付款的期限
【提示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2】逾期提示承兑、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追索。
(二)付款流程
1. 银行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日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提示】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2)未付款确认
①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应答。
②拒绝付款
(A)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未作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B)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3)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提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是票据的主债务人,不论出票人账户资金是否足以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均应在持票人依法按期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支付票款。
【相关链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 商业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提示】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2)未付款确认
①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委托其开户行应答。
②拒绝付款
(A)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作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B)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③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
(A)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B)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承兑人开户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考点:商业汇票的追索(★★)
1. 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 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
(1)可以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顺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
①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 追索金额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 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1)取得有关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包括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证明,司法文书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
①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②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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