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小学综合素质必背考点

2022-02-11 11:26:31        来源:网络

  必背考点1 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教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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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资料历年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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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1.面向全体

  我们国家实行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就是面向全体,让每一个适龄学生都能进到学校里来,进到班级中来。

  2.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一直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我们需要在实践 中把这个方针贯彻好、落实好。

  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创新能力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作为国力竞争基础工程的教育,必须培养具有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一代人才,这是素质教育的时代特征。

  4.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主体的创新,必须以其主动性的发挥为前提,因此,要真正做到尊重并弘扬学生的主动精神,就要求教师进行启发 式教学,鼓励学生主动探索、主动思考,在教学中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5.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教是为了不教,教育不仅要让学生学会,更要让学生会学,不仅要教给学生知识,更要给学生打开知识大门的钥匙。 教育观记忆要点: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1、面向全体

  2、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5、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记忆口诀】双全双发展,创新与实践

  必背考点 2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1.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1)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素质教育强调学生在学习活动中是认识的主体、时间的主体和发展的主体,是 学习的主人。

  (2)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学生作为个体,具有主观的意志,学生接受知识的过程并非简单 的被动接受知识,而是经过自己的考量之后做出的判断。

  (3)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体的需求与责权学生的主体性的根源在于个体需求与责权的统一。学生是认识世界和 改造世界独立的主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具有学习的自主需求和动力,拥有享受相关需求的权利。

  2.学生是发展的人

  (1)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规律性,学生发展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身心发展上,不同阶段的学生具有不同的身心特 征。

  ①顺序性:要循序渐进,不可“拔苗助长”“陵节而施”。

  ②阶段性: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分阶段进行教学,注意各阶段的衔接和过渡。

  ③不均衡性:一是同一方面发速度在不同年龄阶段不均衡;二是不同方面在不同发展时期具有不均衡性。因此教育 要遵循儿童发展规律,适时而教,要在学生发展的关键期或最佳时期及时地进行教育。

  ④互补性:扬长避短,注重发展学生的自身优势,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⑤个别差异性:教育要注意学生的个别差异,做到“因材施教”、“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记忆口诀】顺阶不均衡,互补差异性。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要求教师应当把学生看做是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用发展的 眼光去看待学生,倡导对学生进行形成性评价。

  (3)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把学生作为发展中的人来对待,就要理解学生身上存在的不足,就要允许学生犯错误

  (4)学生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

  当今社会,单纯的智育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教育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仅要重视“知 识与技能”的传授,更要看到“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重要性,把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的人。

  3.学生是具有个性与差异的人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不仅要求将学生作为一个整体来全面看待,而且要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个性化成长。以人为本 的学生观,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更要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性,满足学生的个性发展要求。

  (1)人的全面发展是以承认学生差异和个性发展为基础的。

  人的全面发展不等于各个方面的平均化发展,教育活动涉及到德、智、体、美、劳等诸多方面与内容。人的全面发 展思想,要求每个受教育者作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个体,各个方面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发展,同时也要承认人的各个 方面发展水平具有一定差异性,不能用同样的标准去衡量各个方面的发展指标。

  (2)学生的个性与差异要求切实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

  教育的生机和活力,在于促进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是学生自身发展的落脚点和最终体现。 学生观记忆要点:

  1、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2、学生是发展的人

  3、学生是具有个性与差异的人

  【记忆口诀】独立、发展、个性

  必背考点 3 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一、现代教师角色转换

  1、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2、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

  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者和开发者 3、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

  教师要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4、学校与社区的关系

  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 二、教师行为的转变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首先,“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新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为了实现这一理念,教师必须尊重每一位学生做人的 尊严和价值,尤其是对于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和有缺点、过错的学生。

  其次,尊重学生意味着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这就要求教师不能体罚学生,不大声训斥学生,不羞辱、嘲笑学生, 不随意当众批评学生。

  最后,教师不仅要尊重每一位学生,还要学会赞赏每一位学生。 2、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教育的本质在于引导,引导的特点是含而不露,指而不明,开而不达,引而不发;引导的内容不仅包括方法和思维, 也包括价值观和做人。

  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新课程强调教学反思。按教学的进程,教学反思分为教学前、教学中、教学后三个阶段。教学反思是教师专业发展 和自我成长的重要因素,促使教师形成自我反思的意识和自我监控的能力。

  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新课程强调课程的综合,这种趋势特别需要教师之间的合作。不同年级、不同学科的教师要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地 培养学生。每个教师不仅要教好自己的学科,还要主动联系和积极配合其他教师的教学,从而使各学科、各年级的 教学有机融合、相互促进。

  教师观记忆要点: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 1、现代教师角色转换

  学生关系——引导、促进教学研究——研究、实践

  教学课程——建设、开发 学校社区——开放、教师 记忆口诀:两开一促一研究2、教师行为的转变

  师生关系——尊重赞赏、对待教学——帮助引导、对待自我——强调反思、对待他人——强调合作

  【记忆口诀】重赏助导,反思合作

  必背考点 4:素质教育的内涵

  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 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必背考点 5:素质教育的特点

  全体性、发展性、基础性、全面性、合作性、未来性、开放性、主体性

  必背考点 6: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一)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1、德育为先,五育并举

  2、把握课程精神,实践“新课程”

  3、课程教学以外的各种学校管理、教育活动,重点是班主任工作。

  (二)实施素质教育的方法1、转变教育观念

  2、转变学生观

  3、加大教育改革的力度

  4、建立素质教育的保障机制

  5、建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

  6、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必背考点 7:素质教育在教学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素质教育不是艺术教育和娱乐教育

  (2)素质教育不是没有负担的教育

  (3)素质教育不是无需教师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取消考试的教育

  (5)素质教育不注重尖子生的培养

  (6)素质教育就是课外活动

  必背考点 8: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观点

  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是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和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对全面发展的人和全面发展的教育的所有论述都是彻底的唯物主义的,都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和其他社会历史条件的客观分析基 础之上的。

  1.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联系的

  2.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

  3.机器大工业生产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可能

  4.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制度条件

  5.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是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

  必背考点 9:“以人为本”的教育内涵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指出,教育活动中的“以人为本”,即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 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1)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出发点

  (2)教育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3)必须面向全体学生

  必背考点 10: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理论

  (1)关注生存阶段

  这是教师成长的起始阶段,处于这个阶段的一般是新手型教师,他们非常关注自己的生存适应性。

  他们经常注重自己在学生、同事以及学校领导心目中的地位,处于这种生存忧虑,教师会把大量的时间用于处理人 际关系或者管理学生。

  (2)关注情境阶段

  当教师感到自己在新的教学岗位上已经站稳了脚跟后,会将注意力转移到提高教学工作的质量上来,如关注学生学 习成绩的提高,关心班集体的建设,关注自己备课是否充分等。一般来说,老教师比新手型教师更关注这个阶段。

  (3)关注学生阶段

  在这一阶段,教师能够考虑到学生的个别差异,认识到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有不同的发展水平,具有不同的情感和 社会需要,因此,教师应该因材施教。可以说,能否自觉关注学生是衡量一个教师是否成长成熟的重要标志。

  考点 11:《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有六项权利

  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必背考点 12: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六项基本义务。

  必背考点 13:学生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考点详解】(一)人身权

  人身权的分类:(1) 人格权 (2) 身份权(二)财产权

  1.继承权

  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受赠权

  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4.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法人或个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或管理;

  使用是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或非营利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收益是指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等取得的经济收益;

  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三)受教育权

  1.参加教育教学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4.申诉起诉权

  5.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必背考点 14:学生权利保护的义务主体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考点详解】(一)家庭保护

  1.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3.通过家庭教育,正确弓|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二)学校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2.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4.专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教育 (三)社会保护

  1.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场所和设施

  2.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场所

  3.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4.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

  5.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四)司法保护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3.对审前羁押及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

  4.办理成年人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5.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必背考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 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机构的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 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 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七十六条【违反招生】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 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 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收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必背考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通过,1986 年 7 月 1 日实施;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2006 年 9 月 1 日实施。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 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四条【安全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 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五十六条【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 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必背考点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 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1993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5 号颁布,1994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1、教师法规定每年 9 月 10 日为教师节;

  2、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3、教师法确定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4、法律还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学生,违者究责。第七条【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 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 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考核要求】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考核效用】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必背考点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制定:1991 年 9 月 4 日七届人大 21 次会议通过,1992 年 1 月 1 日执行。

  修订:十届人大 25 次会议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并于 2007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第十条【监护和抚养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 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 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教育基地或场所免费开放】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 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 放。

  第三十九条【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五十四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八条【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罪犯隐私】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 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必背考点 1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九届人大 10 次会议于 1999 年 6 月 28 日通过,自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教育】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 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 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 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 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监护人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必背考点 2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 年 3 月 26 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 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 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生因参加活动致害时的责任处理】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 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扰乱正常事故处理的行为人的制裁】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 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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