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教育局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2-11-04 20:14:57        来源: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2〕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呼和浩特市教育局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资格权限及种类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呼和浩特市的人员。

  (二)持有呼和浩特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盟、地区)户籍人员。

  (三)驻呼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

  (四)持有呼和浩特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呼和浩特市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专业能力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对应。

  2.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2届师范专业毕业生在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必修课和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实践后,参加由所在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学科专业课三科考试并考试合格,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对应。

  3.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4.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中等层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中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五)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统一认定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至12月26日。

  (一)网上申报

  (二)现场确认

  (三)体检

  1.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市教育局将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

  2.因妊娠期不宜做个别体检项目的申请人,可由指定医院的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交由市教育局存档,妊娠结束后须在申请认定日期起一年内补检即可。

  3.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将在“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官网另行通知。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1.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中等层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申请认定的申请人,并通过现场确认,须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其他人员无需参加。

  2.测试具体内容、时间及地点将在“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官网(http://jyj.huhhot.gov.cn)另行通知,请相关人员及时关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视为自行放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1.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呼和浩特市居住证的申请人,由市教育局统一核查犯罪记录,无需个人提供。

  2.申请人为驻呼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的,在疫情防控政策允许时,请到就读高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户籍所在地自行开具无犯罪证明,开具后将无犯罪证明扫描件发至hhhtsjyjjszg@126.com。

  3.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自治区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六)领取教师资格证

  1.教师资格认定成功后,按照申请人在“教师资格确认系统”填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邮寄到付形式,将《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发至各认定人员。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妥善保管,由认定人员交至相关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归档。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各旗县区认定机构发布通知公告并办理相应教师资格。请申请人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根据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在读专升本学生和研究生)选择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及时查阅或电话咨询(详见附件),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材料上传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上传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五)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六)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电话:0471—3987339,0471—4606412。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附件:呼和浩特市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及公告发布网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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