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中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按照我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
(一)教育教学权
(二)学术研究权
(三)指导评价权
(四)报酬待遇权
(五)参与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
(一)遵纪守法
(二)教师履行教育教学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四)爱护尊重学生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提高业务水平
具体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简称“遵纪守法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简称“教育教学义务”。教育教学工作时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实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简称“思想教育义务”。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简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简称“保护学生权益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简称“提高自身水平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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