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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禁止的情形: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④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讣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⑦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②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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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1.持有人大会职权:
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决定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决定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职权:
①召集持有人大会;②提请更换管理人、托管人;③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人的托管活动;④提请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3.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2)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管理人召集。
(3)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托管人召集。
(4)以上都不召集的,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证监会备案。
(5)召开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4.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2)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3)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参加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l/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
(1)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2)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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