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基金从业《法律法规》:对公开募集基金活动的监管

2019-04-08 10:10:1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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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对公开募集基金活动的监管★★★

  一、 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申请→注册→发售→基金合同生效

  二、 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

  1. 注册制度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 基金注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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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报告;②基金合同草案;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④招募说明书草案;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⑥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 基金注册的审查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 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

  (一)基金的发售条件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三)基金的备案

  (四)募集基金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 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含义、要求)

  (一)含义

  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二)要求

  1.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2. 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3.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4. 反洗钱。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三)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种类、要求)

  1. 种类

  ①公开出版资料;

  ②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③海报、户外广告;

  ④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信资料;

  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 要求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五、 对公开募集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投资方式组合投资
投资范围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投资禁止①承销证券;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⑦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
关联交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信息披露


  六、 对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一)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定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三)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召集人日常机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信息披露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召开方式现场召开或采用通信等方式召开
法定人数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法定人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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