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对基金机构的监管,供考生参考。更多基金从业考试内容,请关注新东方职上网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网,或微信搜索“职上金融人”。
知识点: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一、 对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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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 主要股东具备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 法人形式为主要股东(持有25%以上股权),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自然人形式为主要股东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5.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7.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二)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条件
(三)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竞业禁止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三、 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四、 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2)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管 (内部治理的要求及构建的途径) | |
(3)对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消极义务以及违反的责任) | |
(4)风险准备金制度 |
五、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适用情形 | 监管措施 |
一般违法违规,尚未造成重大风险的 |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中国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
重大违法造成重大风险或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 对基金管理人:①停业整顿;②指定其它机构托管、接管;③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
对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①未尽勤勉尽责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②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
职责终止 的监管措施 | 职责终止的事由:①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职责终止的处理:①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一)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 ①商业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 ②其他金融机构: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 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其它要求 |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
(二)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1.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2.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3.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责令整改 | 对拒不整改的,可以: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监管 |
取消托管 | 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形:①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职责终止 | 同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七、 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开展基金服务业务,首先应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也即市场准入监管。
注册管理:基金销售机构、公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备案管理: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二)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基金服务机构 | 法定义务 |
基金销售机构 |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
按照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 |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 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 |
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 妥善保存相关数据,保存年限不少于20年 |
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篡改 | |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 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承诺或者保证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
基金评价机构 | 客观公正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 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对所依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核查和验证;出具的虚假、误导性和重大遗漏的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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