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各位考生要坚持不懈的认真努力学习。新东方职上网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基金从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知识点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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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权益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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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股权投资基金》第八章-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管理
【知识点】基金权益登记
基金权益登记
(二)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财产份额转让手续。
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需通知其他合伙人,不必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财产份额,将导致新的合伙人加入,可能会影响到原有的合伙信任关系,因此一般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生效,且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对财产份额的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指基金的投资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所剩利润,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的分配。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实践中,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可以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如果合伙人经过协商仍未能作出决定的,可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四)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退出
一般地,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解散:
1、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届满且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2、 全部投资项目到期退出的;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
4、 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继续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退出的资产分配顺序上,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五)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增加出资、减少出资、合伙人变更,以及终止清算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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