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私募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3

2020-02-24 16:29:28        来源:网络

  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考生们若想早日通过考试,就要克服各种备考困难。生命不是要超越别人,而是要超越自己。让我们来看看今日的知识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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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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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基金法律法规》第二十二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知识点】私募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六、签署合同

  (一)风险提示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

  (二)资格审查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三)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述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四)回访

  预祝各位考生都能在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中考取一个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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