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证券交易与结算
学习内容 | 知识点 |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的交易 | 股票、债券资、债转股、债券回购、权证、期货 |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 | |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佣金与费用 | |
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的清算与交收 | 分级结算、净额结算、货银对付(DVP)、共同对手方(CCP) 等原则 |
PROP 系统、D—COM 系统 |
(一)场内证券交易市场
1.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2.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3. 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该公司在上海和深圳两地各设一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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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费用
(一)佣金
1.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
2. 佣金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3.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 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4. A 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
5. B 股每股交易佣金不足 1 美元或 5 港元的,按 1 美元或 5 港元收取。
(二)过户费
1.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
2. 上交所A 股交易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按成交面额的0.75‰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 其中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取 0.375‰,结算参与人留存 0.375‰(目前托管人不收取)。
3. 深交所的过户费包含在交易经手费中,不向投资者单独收取。深交所 A 股交易经手费现行收费标准为按交易额的 0.1125‰。
4. 对于 B 股,虽然没有过户费。在上交所,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 0.5‰;在深交所,称为“结算登记费”,是成交金额的 0.5‰,但最高不超过 500 港元。
5.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三)印花税
1.印花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 A 股和 B 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
2.2008 年 9 月 19 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 1‰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场内证券交易特别规定及事项
(一)大宗交易
1.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2. 上交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30-11:30、13:00-15:30。每个交易日 15:00-15:30,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3. 深交所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11:30、13:00-15:
30。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1)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15:30。
(2) 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金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11:30、13:00-15:30。
(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1.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 9:30—11:30、13:00—14:00。
2. 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 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3.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
0.001 元,申报数量单位为 1 手(1 手为 1000 元面值)。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4.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
(三)回转交易
1.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2. 债券竞价交易和权证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 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交所
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四)开盘价和收盘价
1. 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格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2. 上交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 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
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3. 深交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 1 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五)除权与除息
1. 当上市公司实施送股、配股或派息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就可能减少, 因此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因送股或配股而形成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权,因派息而引起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息。
四、场内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一)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1. 净额清算原则
(1) 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2) 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
2. 共同对手方制度
(1) 共同对手方(CCP)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3. 货银对付原则
(1) 货银对付原则(DVP)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原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 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在权证、ETF 等一些创新品种实行了货银对付制度,但对 A
股、基金等老品种的货银对付制度还在推行当中。
4. 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分级结算是普遍的做法。
(二)证券交收与资金清算
在最终交收时点(A 股、基金、债券、ETF、权证等品种最终交收时点为 T+1 日 16:00),由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进行证券交收和资金清算。
1. 证券交收
证券交收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
一是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
二是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
2. 资金清算
(1) 托管人结算模式
(2) 券商结算模式
五、PROP 和 D—COM 系统
(一)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系统
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是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完善市场运作功能,规范清算交收、登记和存管业务,提高对市场服务的效率而开发的建立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信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二)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系统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D—COM)系统是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完善市场运作功能,规范清算交收、登记和存管业务,提高对市场服务的效率而开发的建立在深圳证券市场综合结算通信系统的,用于实现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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