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一)基金利润来源
基金收入是基金资产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收入。
基金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估值引起的资产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1.利息收入
(1)债券利息收入
(2)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
(3)存款利息收入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2.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金经营活动中因买卖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等实现的差价收益,因股票、基金投资等获得的股利收益,以及衍生工具投资产生的相关损益。
(1)股票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4)基金投资收益
(5)衍生工具收益
(6)股利收益
3.其他收入
(1)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
(2)手续费返还
(3)ETF替代损益
(4)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为弥补基金财产损失而付给基金的赔偿款项
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并于估值日对基金资产按公允价值估值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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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基金利润有关的财务指标
1.本期利润
(1)本期利润是基金在一定时期内全部损益的总和,包括记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该指标既包括了基金已经实现的损益,也包括了未实现的估值增值或减值,是一个能够全面反映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指标。
2.本期已实现收益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是将本期利润扣除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反映基金本期已经实现的损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1)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
(2)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减未实现部分)。
4.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基金进行利润分配后的剩余额。未分配利润将转入下期分配。
知识点、基金利润分配
(一)基金利润分配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
基金进行利润分配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但对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实际影响。
(二)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4.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分红。
(三)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我国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利润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方式有两种:
(1)现金分红方式:是基金分红采用的最普遍的形式。
(2)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
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是指将应分配的净利润按除息后的份额净值折算为新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默认为采用现金方式,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分红再投资。事先没有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四)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
1.基金份额分拆是指在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总额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将一份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拆成若干份,每一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也按相同比例降低,是对基金的资产进行重新计算的一种方式。
2.基金份额分拆可以降低投资者对价格的敏感性,有利于基金持续营销,有利于改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有利于基金经理更为有效地运作资金,从而贯彻基金运作的投资理念与投资哲学。
3.基金进行分拆也可以降低基金单位净值,事实上基金的分拆类似于基金分红中红利再投资的模式。
4.基金分拆和基金分红的区别:
一是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在获得现金分红的同时,其所拥有的基金份额并不发生改变。
二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基金分红有大量的现金流出,基金的资产规模也会发生改变。
三是基金分红时机的选择与基金分拆时机的选择有所不同。
(五)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1.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3.货币市场基金每周五进行分配时,将同时分配周六和周日的利润;每周一至周四进行分配时,则仅对当日利润进行分配,节假日的利润计算基本与在周五申购或赎回的情况相同。
知识点、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一)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
1.增值税
(1)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机构投资者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2)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3.所得税
(1)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1.增值税
个人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3)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3.所得税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4)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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