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权责制衡监督机制。
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并保证相关风险评估测算的可比性。
在综合理财服务中,为了使客户相信银行对双方财产收益一视同仁,商业银行需要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本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统一管理,并定期检查交易状况。
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根据监管要求,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但不需要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外核算。
商业银行只要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监管部门就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暂停该机构发售新的理财产品。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重点检查( )。
关于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