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对各商业银行提出的要求包括( )。
对于银信合作业务中存在两个(含)以上信托产品间发生交易的复杂结构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事后报告。
银信合作业务中,各方应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有序竞争。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两年。
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作出积极贡献。
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5.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商业银行只需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不用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不用再次进行审核。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