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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原告:刘玉刊,女,1968年1 2月28日生.系某市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被告:郑宪秋,男,1967年1 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刘玉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结婚13年(现有一子郑洋,年龄l 2岁)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1994年以来,原告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牧金牌。被告不但不工作、生活各方面给予其照顾和帮助,反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还对原告参加的社会活动、残痰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甚至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原告能在国内国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必频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3块应分给被告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法院查明,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务琐事上互不协商,常常因此吵架,2002年5月分居,2003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郑洋,1 2岁,表示愿随母亲生活。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  (1)法院是否准予离婚?  (2)孩子郑洋由谁抚养?  (3)奖牌和奖金应如何处理?

  我国的《收养法》是如何体现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的?

  试述我国法律在特定期问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名词解释:孤儿

  简述诉讼离婚的概念及其适用。

  2000年,阮中怀夫妇与邻村的胡进夫妇达成了收养协议,将儿子阮星(6岁)送给胡进夫妇收养。阮星被收养后,改名胡星,受到养父母一家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往来。2006年,胡星因逃学,胡进气愤不过,打了他一个耳光,胡星赌气回到阮家。后胡进夫妇多次到阮家找胡星,要领他回家,而胡星坚决不回,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阮中怀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胡进夫妇经过考虑,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阮中怀夫妇补偿他们在6年间支付的抚养费12 000元。阮中怀夫妇却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系胡进夫妇的虐待行为所致,因而不能补偿抚养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本案中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阮中怀夫妇拒绝补偿抚养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试述诉讼离婚的判决与上诉程序。

  我国的《收养法》是如何体现平等自愿原则的?

  简述诉讼外调解可能出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