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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弦儿取名李征。  问:(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为什么?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简述婚姻终止的原因。

  名词解释:收养公证

  简述离婚的特征。

  简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试论收养的法律特征。

  简述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从对方获得经济帮助的条件。

  名词解释:收养的拟制效力

  原告刘明明,士,现年36岁,系北京市某单位会计。被告人张金,男.现年40岁,系北京市某中学教师。刘明明与张金经人介绍于1993年5月认识.同年12月份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龙,现年8岁。因刘明明有外遇,夫妻关系出现危机,2002年5月,刘明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刘明明与张会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离婚。儿子张龙由张金抚养,刘明明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教育费1 50元.同时判定刘明明可每周探望张龙一次。离婚后,刘明明如期如数络付抚养费,张金亦能妥善安排刘明明探视张龙;节假日张龙也可以在刘明明家住一:日。后来刘明明与同事利某结婚,张金认为刘明明对儿子有“拉拢”之嫌,觉得刘明明有可能“抢走”儿子。从2003年3月份到8月份,张金以刘明明探望儿子会影响儿子学习为由拒绝刘明明探望,甚至连刘明明送给儿子的书包、文具都被张金扔进垃圾箱,不允许张龙使用。张龙也数次哭闹着要求看妈妈,张金非但不让,还骗张龙说刘明明已向其声明不要张龙了。刘明明思念儿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2003年10月,刘明明向人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保障其对张龙的探望权。  问:(1)张金拒绝刘明明探望张龙,这种作法是否合法?  (2)如何保障刘明明对张龙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