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教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立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建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查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台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I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台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建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直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工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同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舍伙人。1、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根据二人的合伙协议内容,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B根据该事务所经营业务,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C该事务所属于有限合伙企业D该事务所属于普通合伙企业E该事务所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合伙企业2.下列关于事务所文件效力及李海缇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将李海除名的《会议纪要》是有效的B2010年2月24日,将王健除名的决议有效C将李海和E健除名的文件都未生效,需登记以后才可生效D2010年7月11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已经不是合伙人E.2010年7月I1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仍是合伙人3下列对《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的效力的说法巾,正确的有()A该《管理办法》有效B该《管理办法》无效,因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有效c该《管理办法》需得到王健的签字认可才生效D该《管理办法》属于事务所一般管理文件,应交工商管理部门备案E.该《管理办法》因侵权而无效4.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A.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B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C.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D裁定解散合伙E.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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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D

【解析】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本题中的含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无该字样,故为普通合伙企业。

2.【答案】E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台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本题中未表明发生了应当除名的事由,故对李海或者王健的除名无效

3.【答案】BC

【解析】合伙企业对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管理办法》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大于1/2)表决通过,方有效。本题中,合伙人为王健和李海,所以应当经过半数的合伙人通过,即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王健和李海均同意,才有效,仅李海同意,无效。

4.【答案】B

【解析】第1项诉讼请求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是无效的,而第2项诉讼请求的李海仍然是合伙人。所以,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多做几道

【综合分析题1】(2011年)涉税犯罪+刑事诉讼2009年5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浩华公司于2005年6月至2007年1月期间,以2万元价格从威力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涉及税额近120万元,已全部抵扣。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浩华公司向7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多份,涉及税款230余万元。案发后,负责查处此案的税务人员成某受朋友刘某之托,对浩华公司仅处以罚款即结案。根据举报查实,税务人员成某有巨额受贿行为。现成某在逃。1.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浩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B.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C.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E.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人员成某的行为已构成()。A.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B.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C.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D.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E.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3.“情节严重”是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定要件。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情节严重”的有()C.(经调整)A.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本单位利益而不移交刑事案件B.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C.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D.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E.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4.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查办涉税犯罪案件时,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可以依法采取()的侦查措施。A.讯问举报人B.搜查成某住处C.拘留成某D.通缉成某E.讯问成某邻居

张某雇佣刘某、赵某、钱某,4人自2011年8月份开始在甲市制售假发票。由张某利用手机短信群发系统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出售发票信息;刘某使用电脑和伪造的印章,根据张某提供的客户要求打印假发票进行销售;赵某和钱某负责送交发票,业务繁忙时,刘某也帮忙送一部分发票;张某按月给刘某、赵某、钱某发工资,并根据各人当月工作表现及业务量发放一定绩效奖金。2011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刘某、赵某、钱某全部抓获,并现场缴获:(l)用于销售的非法制造的国税类普通发票35758份、地税类普通发票47052l份、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份;(2)非法经营账册若干,记录4人共销售假发票2588次,实收金额共计508792元:(3)电脑及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一批。经法院审理查明:(1)现场缴获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张某从他人处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出售,由于没有联系刘买主而尚未售出,经营账册上销售记录所涉均为普通发票;(2)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破获一起重大制售假发票案,将该犯罪集团的全部成员抓获归案;(3)张某、刘某、赵某、钱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1.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为()。A.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B.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虚开普通发票罪D.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E.非法出售发票罪2.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售的行为()。A.不构成犯罪B.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C.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遂D.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预备E.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止3.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本案量刑情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刘某、赵某、钱某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刘某、赵某、钱某是从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张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行为属于立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张某、刘某、赵某、钱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法定量刑情节E.张某、刘某、赵某、钱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捶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酌定量刑情节4.若公安机关还查实刘某6年前曾犯盗窃罪未受追诉,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按本案所涉罪刑,刘某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刘某所犯盗窃已经过追诉时效,应不予追究B.对刘某所判两刑应分别执行C.应对刘某进行数罪并罚,在3年以上、5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决定应当并处的罚金D.应对刘某进行数罪并罚,在5年以上、8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决定应当并处的罚金E.应对刘某进行数罪并罚,在5年以上、8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

【综合分析题2】(2009年)涉税犯罪+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李某与王某共同出资在某市开设香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效益不好,餐饮公司于2011年l1月31日停业。税务部门对该餐饮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期间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70834元,但餐饮公司隐瞒经营收入,虚假申报,实际申报缴纳税款1S96元。此外,李某与他人通谋,于2010年非法购买50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被有关机关发现。餐饮公司拒绝税务机关提出的所有要求。1.税务部门对餐饮公司应采取的正确措施有()。A.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B.对餐饮公司未缴纳的税款予以补征,并加收滞纳金C.如餐饮公司认错态度较好,可以不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D.餐饮公司逃税情节已达到法定犯罪标准,应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E.对李某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应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2.如果税务部门决定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下列有关案件移送的做法中,正确的有()。A.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次定由市税务局长依法批准B.该案应在批准移送后3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C.该案应在批准移送后3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D.该案应在批准移送后24小时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移送E.该案应在批准移进后24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移送3.李某2010年非法购买50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A.非法购买发票罪B.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非法制造发票罪D.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E.逃税罪4.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犯罪主体。A.骗取出口退税罪B.抗税罪C.逃税罪D.逃避追缴欠税罪E.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陈某和谢某住对门,素有矛盾。某日夜里,陈某酒后猛撞谢某家屋门,持械闯人谢某家并猛砸谢某家电器等物品,谢某夫妇即上前阻止,双方发生推搡,此时,隔壁邻居张某也被惊醒,并去谢某家劝阻双方。谢某夫妇当即报案,县公安局派民警姜某、石某立即进入现场调查,对现场物品、痕迹等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调取谢某儿子(12岁)用手机录下的陈某猛砸谢某家物品的录音资料。向陈某邻居张某了解事发起因和过程,并请县价格鉴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之后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陈某对拘留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照片、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录音资料,陈某要求隔壁邻居张某作证。法院审理期间认定,张某的相关证言系推断性证言。1.根据《行政诉讼法》,本案中,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有(    )。A.陈某向法院当庭所作的真实陈述B.物品被砸坏的照片C.谢某儿子的录音证据D.县价格中心所作价格鉴定意见E.隔壁邻居张某所作的推断性证言2.下列与诉讼证据有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鉴证中心盖章和鉴定人签名B.陈某在诉讼中可以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C.现场笔录也可以由公安局事后补正,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即可D.某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没有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在场人签名,则没有法律效力E..若陈某当时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写明原因,法院仍应认定现场笔录没有法律效力3.下列关于本案证据收集与补充、证据提供、证据调取与审核的说法中,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    )。A.法院应当按照法庭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注明理由B.法院不得为证明公安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处罚时未收集的证据C.诉讼期间,县公安局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作为其诉讼代理律师可以D.陈某可以提供证明县公安局处罚决定违法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若不成立,则县公安局证明处罚决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依法免除E..若陈某提出了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经法院准许,县公安局可以补充相关证据4.若本案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罚款1000元,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则下列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则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当庭宣判B.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本案中,被告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审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二审法院审理本案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E.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则应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审结

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工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新建此类企业必须到省商务局办理某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局申请企业登记,否则予以处罚。开源公司置之不理,甲省商务局遂以开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为由,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开源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并认为甲省商务局的函告没有法律依据,并请求对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1.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的函告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本案中的函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是行政强制行为的一种,具有可诉性B.本案中的函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可诉性C.本案中的函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是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具有可诉性D.本案中的函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作为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来确认、改变或消灭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E.本案中的函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作为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甲省高级法院B.乙市中级法院C.乙市丙区法院D.甲省商务局所在地的法院E.甲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关于本案的审理对象、审理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审理对象是甲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B.审理对象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行为C.审理对象是甲省商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D.审理对象是乙市工商局的不作为行为E.审理范围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4.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甲省商务局要求开源公司办理的行政许可的性质及其创设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属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许可,甲省地方性法规有权创设B.属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许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创设C.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甲省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D.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甲省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均有权创设E.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及甲省地方性法规均有权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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