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注会《税法》知识点: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

2021-04-15 14:43:1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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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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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增值税法——第一节 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知识点】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

  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十项)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提示】上述2项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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