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会经济法高频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021-08-17 05:41:0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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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制度包括债的终止制度和合同解除制度。

  2、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②债务相互抵销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④债权人免除债务

  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⑥其他情形

  二、清偿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三、解除

  (一)意定解除

  (1)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协议解除: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③委托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三)解除权的行使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 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

  【注意】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效果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抵销

  (一)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注意】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形成权)

  3、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五、提存

  (一)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注意】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而非原债务人)所有。

  【注意】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补充】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六、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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