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2022-12-29 20:15:29        来源:网络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初始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因此,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租赁投资净额中,也即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入账价值中。

  会计分录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按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按已经收取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资产处置损益(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二)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

  1.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利息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

  2.出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3.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预期信用损失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三)融资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人应当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1.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2.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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