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具体情况注意问题
立合同人指各类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1)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应税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立据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立账簿人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2)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领受人领取或接受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项目的具体规定
【提示】注意不同合同、凭证的项目范围的差异:
(1)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如订购单、订数单等属于购销合同。
(2)购销合同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5)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6)注意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及特点: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都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
类别行为适用税目
专利类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产权转移书据
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合同
非专利类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产权转移书据
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合同
(7)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不是指记载货币资金的账簿,而是指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8)权利、许可证照仅包括“四证一照”: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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