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练习:公司法律制度(2),新东方职上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供考生们参考。 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请关注新东方职上网。
多项选择题:
【多选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委派丙负责租赁仓库供公司使用,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以自己的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仓库租赁合同义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贸易公司一经成立,戊即可请求该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B.贸易公司成立后,对租赁合同明确表示承认的,戊可请求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C.若贸易公司未能成立,戊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
D.贸易公司成立后,戊仍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甲公司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
B.甲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借款
C.甲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
D.甲公司不得为董事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选项A说法错误;上市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借款,选项B说法错误;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选项C说法错误;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提供担保,选项D说法错误。
【多选题】甲乙发起设立A有限公司,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丙租用门面房,在门面房装修过程中,因牌匾脱落导致路人张某被砸伤。公司成立后将该门面房作为销售场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租赁合同的责任
B.丙可以要求甲承担租赁合同的责任
C.张某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若A公司未能成立,则丙和张三均可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CD说法均正确。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 )。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C.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D.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多选题】下列关于公司设立,说法正确的有( )。
A.所有公司登记之前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B.所有公司登记之前应当先办理营业许可
C.如果公司未能设立,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可以依法转让
D.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成立的日期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并非所有的公司都要进行前置营业许可,关键看是否涉及到特定的行业,选项B错误;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选项C错误。
【多选题】甲乙丙丁发起设立A有限公司,甲以自有的厂房出资,厂房虽已办理过户但一直未交付A公司使用。乙以设备出资,该设备作价50万,但实际仅价值30万。丙以所持B公司的股权出资,该股权已设定质押。丁以受贿所得的50万元现金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A公司可要求甲交付厂房,并从实际交付时起方享有股东权利
B.A公司可要求乙补足20万出资
C.A公司可要求丙解除在股权上的质押,否则认定丙出资不足
D.司法机关对丁受贿进行处理时,可要求丁从A公司中抽回50万出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受贿出资为非法所得出资,以该出资形成的股权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选项D说法错误。
【多选题】甲、乙、丙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最后股款募集只募集到60%,未能召开创立大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丙对公司设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B.所有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设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丙只需要返还其他投资人所出资的股款
D.甲、乙、丙应当承担返还其他投资人股款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责任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于成立后以其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特定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情形的有( )。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提示】司法解释中删除了A选项,但从兜底条款“其他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也可认定A选项属于抽逃出资。
【多选题】下列情形属于抽逃出资的有( )。
A.股东甲向垫资机构借款出资,验资后立即将资金从验资账户取出返还给垫资机构
B.股东乙虚构对公司的债权,从公司账户取走一笔款项
C.股东丙在公司亏损时,要求财务做假账,虚增利润,分取红利5万元
D.股东丁出售给公司一批原材料,从公司获取现金5万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选项B);(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选项C);(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选项A)。
【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即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本题中,价格是合理的,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且该股权已经转让交付,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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