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1日注会《经济法》真题及答案(案例题)

2020-11-23 09:24:3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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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题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医疗物资,合同金额为600万元。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但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汇票金额记载为900万元。甲银行与A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装修费用,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咨询费,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E公司随即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在线办公系统开发费用。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A公司辩称,900万元票面金额系错误记载,其仅应在600万元合同金额范围内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辩称,其已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E公司仍擅自转让,故D公司无需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关于其仅应在600万元合同金额范围内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关于其无需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如果银行已经作为承兑人签章,即使承兑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该银行的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该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2)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基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因此出票人A公司的票据责任应当根据票面上的记载(900万元)来确定,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中的600万元来确定。

  (3)本题考核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因此对于F公司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4)本题考核票据债务人。C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义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020年3月5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与B公司协商和解不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公司目前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其实盗产远超负债,一个月后即可偿付B公司债务,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发现以下情况:

  (1)管理人发现,A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擅自向C公司清偿到期债务50万元。在该笔债务设定之时,A公司以其厂房为其中30万元债务设立了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该厂房的市场价值为200万元。

  (2)A公固于2019年9月15日向D公司提前清偿了一笔债务,该债务原本于2020年3月10日到期。有债权人提出,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对该笔债务的清偿行为。

  (3)A公司于2020年2月向E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并支付了部分货款。E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A公司发货。3月25日货物到达A公司后,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已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于是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货物。

  (4)A公司的仓库中储存一批F公司寄存的高档水果,目已有部分H出现变质,管理人遂将其变卖。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水果变卖价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A公司对C公司债务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对D公司务的清偿行为?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否应当准许E公司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5) F公司否有权取得水果变卖价款?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1)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A公司的清偿行为中30万进行先清偿是有效、剩余的20万元无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C公司的50万元债务中有30万元由债务人财产提供抵押,因此这部分清偿有效;剩余20万元没有财产担保,这部分清偿无效。

  (3)本题考核破产撤销权。管理人无权请求撤销对D公司的清偿。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公司的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到期,因此清偿有效,不能撤销。

  (4)本题考核出卖人取回权。管理人不应当准许E公司取回货物。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题目中,货物已经到达了债务人,出卖人不能行使取回权。

  (5)本题考核取回权。F公司有权取得水果变卖价款。根据规定,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3.2015年5月20日,甲公司以自有的一辆机动车作为抵押向7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次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7月5日,甲公司将该机动车送到丙厂修理,丙厂修理后多次要求甲公司支付修理费用,未果。同年8月17日,丙厂通知甲公司,机动车已变卖,修理费已从所得价款中受偿。甲公司认为,丙厂在未与自己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变卖机动车,于法无据。

  2015年5月30日,甲公司与赵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A出租给赵某,租期5年,双方未对房屋维修事宜进行约定。同年7月至8月,因犀顶漏雨,赵某多次通知甲公司维修,甲公司均未回应,同年9月,赵某要求申公司偿还其为维修屋顶支出的1万元维修费。甲公司拒绝。

  2015年6月5日,甲公司以房屋A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年6月20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以房屋A为抵押向成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年6月1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7月,因甲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借款,丁银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并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房屋拍卖得款650万元,戊银行获悉该情况后,主张就拍卖价款优先于丁银行受偿。钱某拍得房屋A后,要求承租人赵某交还房屋。赵某以租期未到为由拒绝。

  2017年10月5日,钱某以690万元市价将房屋A转让给孙某。孙某无偿委托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工作人员误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虽发现登记错误,仍保持沉默。

  次日,李某向周某表示,愿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A转让周某。周某不知房屋登记错误,立即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孙某得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并要求周某返还房屋,周某拒绝返还,孙某为此事支出律师费、交通费共计2万元。孙某随即以李某违反委托协议为由,要求李某为其讨回房屋,并赔偿已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2万元。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何时取得对机动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2)丙厂在未与甲公司事先沟通的情况下,变卖机动车并从所得价款中受偿修理费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偿还1万元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4)租期未到的情况下,钱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交还房屋A?并说明理由。

  (5)戊银行关于就拍卖价款优先于丁银行受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孙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2万元律师费、交通费?并说明理由。

  (7)周某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本题考核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乙公司在2015年5月20日取得抵押权。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目中是机动车抵押,属于动产抵押,抵押合同在5月20日生效,此时取得抵押权。

  (2)本题考核留置权的效力。丙广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S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末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未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期间履行债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3)本题考核租赁合同的维修义务。赵某有权要求甲公司偿还一万元维修费。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4)本题考核抵押与租赁。钱某无权要求赵某交还房屋。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租赁期限未满,钱某无权要求赵某交还房屋。

  (5)本题考核重复抵押。戍银行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校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丁银行的抵押权是在6月20日登记,戊银行的抵押权是在6月15日登记,因此是戊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6)本题考核委托合同。孙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律师费、交通费。根据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孙某无偿委托李某办理登记,李某明知登记错误,是因故意而给孙某造成损失,李某应当赔偿。

  (7)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周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题目中房屋市场价格是690万元,而周某支付的价款是200万元,这不是合理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周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4.春明公司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合计为1200万元。

  春明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初步发行方案”如N:.

  (1)拟发行5亿元人民币可转债,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2)债券票面利率头三年为每年1%,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第六年为2.5%;

  (3)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之日结束起满3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4)该可转债为无担保债券。

  经公司法务和中介机构修改‘“初步发行方案”'后,春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了发行可转债决议。

  2018年8月,春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转债,根据公告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可以修正转股价格。

  2019年5月,春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情形所提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5.8亿有表决权的股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的议案获得3亿赞同票。

  持有公司2018年8月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王某,被公司告知不能就此次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进行表决,王某向公司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属于关乎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排除债券持有人的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9年8月,春明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公司债券的回售和利息兑付,受托管理人利勤证券及时召集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拟由利勤证券以受托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春明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王某对利勤证券不满,欲更换受托管理人,遂以本人持有公司500万元可转债为由,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根据以上,回答下列问题。

  (1)春明公司的财务状况与其“初步发行方案”设定的债券票面利率,是否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并说明理由。

  (2)“初步发行方案”的转股期限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初步发行方案”中无担保债券的设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2019年5月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权情况,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5)春明公司排除王某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的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利勤证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春明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说明理由。

  (7)王某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否符合让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本题考核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春明公司财务状况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是1200÷3=400万/年,公司债券第一年利率1%,发行5亿元,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是5亿元的1%即500万。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足”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不符合规定。

  (2)本题考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转股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方案中是“自发行结荣之日起满3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符合规定。

  (3)本题考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无担保债券的设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春明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是10亿元,应当提供担保。

  (4)本题考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方案没有通过。根据规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题目中,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是5.8亿,赞成的有3亿股,没有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不符合规定。

  (5))本题考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春明公司排除王某的表决,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6)本题考核受托管理人职责。利勤证券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7)本题考核债券持有人会议。王某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期公司债券总额是5亿,王某持有500万股,不足本期债券总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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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会计学硕士,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十余年,理论基础扎实,实务经验及考试辅导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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