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处理
(一)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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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2、翻看手机等具有通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3、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他人考试行为的;
4、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5、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7、抄袭或帮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8、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
1、教唆、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
4、利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或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5、使用或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
6、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7、在考试时间,在考场或附近禁止的区域内,不服从劝告,且威胁、侮辱、诽谤考场工作人员的;
8、殴打或报复考场工作人员,造成考场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违纪申诉
(一)违纪考生(非从业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违纪处理不服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违纪考生(从业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二)考生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可通过邮件方式发送(kaoshi@sac.net.cn)。考生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申诉证据应当真实准确充分,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三)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附申诉人签名、申诉时间);
3、申诉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自接到考生申诉书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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