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1)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是纳税人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获取收入,并且各国均征收所得税,概括起来,即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各国对所得税的开征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的重要前提。
(2)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3)在各国都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时,由于各国对居民或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不同,也会出现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或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分为两类,一是能彻底解决的,即免税法;二是不能彻底解决的,有低税法、扣除法、抵免法。其中,抵免法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有效的方法。
1.低税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
国外收入在本国的应纳税额=国外收入×适用税率。
2.扣除法
国外所得在国内征税时,对其国外已纳的所得税视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
国外收入在本国的应纳税额=(国外收入-国外收入×国外适用税率)×本国适用税率。
3.免税法
对国外所得不征税。
国外收入在本国的应纳税额=0。
4.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
抵免限额的规定具体有三种方法: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分项抵免限额。
第一步,计算抵免限额与国外已纳税额。
第二步,比较二者的大小。
若抵免限额>国外已纳税额,则在国内应补缴额=抵免限额-国外已纳税额;
若抵免限额≤国外已纳税额,则在国内应补缴额=0。
【注意】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的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部分,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给予税收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补征。可见,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延伸,是以税收抵免的发生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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