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税收保全措施
1.对象:纳税人。
2.实施条件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执行金额:当期应纳税款。
4.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等。
5.由谁批准: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6.实施的财产范围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范围之内;
(2)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注意】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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