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管理
1.设置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2)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按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
【注意】
①会计制度健全,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
②会计制度不健全,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①聘请规定的机构、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②聘请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2.使用要求
(1)记账人员工作变动,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记录内载明交换日期和接替人员姓名、签章。
(2)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资料
①保存:至少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
②销毁:保管期满,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二)凭证管理
1.原始凭证
(1)会计入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以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准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以分清会计事项处理的先后顺序,便于与会计账簿核对;
(2)记账凭证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结账和更正的例外),并注明张数;
(4)与其他单位核算共同负担费用可由保存原始凭证主办单位填开费用分割单;
(5)填制记账凭证错误可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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