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税务登记制度
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1)含义
“五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一照一码”: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
(3)新的“五证合一”办证模式,采取“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一份证照”的办证流程。
2.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变更税务登记
(1)原由:税务登记内容变化。
(2)办理机关:原税务登记机关。
(3)期限:下列日期起30日内
1)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
2)不需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与之无关,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
(4)办理: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注销税务登记
(1)办理机关:原税务登记机关。
(2)期限:下列日期起15日内
1)解散、破产、撤销的
①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前办理。
②不需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
2)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之日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第一,向原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3)注销前了结事项
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
4.停业、复业登记
(1)申请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2)期限:≤1年。
(3)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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