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022-12-28 17:05:53        来源:网络

  【知识点】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

  2.特殊销售方式的规定

  3.贷款服务

  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4.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销售额=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

  5.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注意】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6.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7.融资租赁企业

  (1)融资租赁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不含本金)+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注意】

  1)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8.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9.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10.旅游服务(可选择)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12.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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