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复习第一章(1)

2020-04-04 17:42:48        来源:网络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复习第一章(1)

  第一章 总 论

  一、经济法概述

  【概念解析】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解释: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

  (1)国家机关;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二)经济法的渊源

  【概念解析】

  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几方面的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

多方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等

对待的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2018变化)

分类

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①≥18周岁;
②(16≤X<18)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8≤X<18周岁
智力、精神健康: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8周岁
智力、精神健康: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提示】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延缓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行为因此而归于无效。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

  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期限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解释】条件VS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效力:自始、确定、当然的不发生固有效力。

  2.情形(有硬伤)(2018年变化)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定义:存在法定的重大瑕疵而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

  2.类型(2018年变化)

  (1)重大误解;

  (2)—方或第三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第三人实施欺诈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3)—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2018年变化)

行使期限

一般

主观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

重大误解

主观标准(自己的过错):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3个月内

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消灭

放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5年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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