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概念解析】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二选一: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 | 判定标准 | 举 例 | 征收范围 |
居民企业 |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
非居民企业 |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税率为25%); | 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3.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征收范围、税率
(一)应税所得范围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
种类 | 税率 | 适用范围 |
基本税率 | 25% |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
两档优惠税率 | 减按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l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
10%的优惠税率 | 10% |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三、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
1.居民企业: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提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不一致的,以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2.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二)收入总额概述
1.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解释: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三)税前一般扣除项目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
3.社会保险费
补充保险 |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商业保险 |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4.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项目 | 准予扣除的限度 |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条件是“双规”——规定渠道、规定对象。
(1)渠道——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含)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2)对象——《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如扶贫救灾、教科文卫体事业、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租赁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重复扣除)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相关性)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五)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行政性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解释: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
5.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解释:管理费强调的是法人之间主要是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不可扣除;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利息,强调的是非法人机构之间的不得扣除。
(六)非居民企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提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收入种类 | 范围 |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
(二)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低税率优惠
1.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四)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在计算会计利润时,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发费用再加扣50%,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解释: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加速折旧
(1)可享受加速折旧的资产范围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
①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②加速折旧核算: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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