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一、按照契税法第三条授权,四川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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