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022-12-24 11:12:48        来源: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

  (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

  5.发起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6.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5)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6)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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