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合同的解除

2022-12-24 15:30:21        来源:网络

  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附解除条件/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1】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以下情况属于不可抗力:①自然灾害;②战争;③社会异常现象;④政府行为。

  【提示2】并非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即可解除,而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方可解除。

  【链接】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2013年简答题)

  【提示1】发生预期违约,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可以主张解除,不需要等待履行期限届满。

  【提示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链接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

  【链接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链接3】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链接4】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链接1】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链接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4.解除权的行使

  (1)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行使方式(解除时点)

  ①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5.解除的效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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