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承兑

2022-12-24 15:39:04        来源:网络

  【承兑】

  1.承兑制度是远期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提示】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要承兑,在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即可,如被拒付可及时行使票据追索权。远期商业汇票,则需要先提示承兑(承诺到期无条件兑付),而后在到期日起10天内提示付款(先要一个承诺,到期日后才能见到真金白银);不论被拒绝承兑,还是最终被拒绝付款,都可以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

  2.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包括支票、本票以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3.承兑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2)绝对记载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3)相对记载事项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承兑的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1)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019年简答题)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链接】远期汇票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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