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出票

2022-12-24 15:42:10        来源:网络

  【出票】

  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

  【提示】不论是出票,还是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承兑均是按照规定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票据后,相应票据行为方告成立。

  2.绝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票据无效

  【提示】

  (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也就是说,在支票收款人名称未补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但可以以直接交付支票的方式转让,我国《票据法》承认了该票据权利转让方式(只针对支票)。

  3.对票据金额的特殊要求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

  4.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推定

  (1)汇票

  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

  【提示】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记载付款日期,如记载,记载无效,支票仍见票即付

  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本票

  付款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支票

  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5.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6.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对付款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

  【提示】正因为出票行为并不使得付款人负有付款义务,所以,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并不承担票据债务。商业汇票上的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该商业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

  (3)对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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