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上的签章
1.签章人VS票据债务人
(1)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提示】上述签章均使得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
【提示】由代理人签章,但:①在有效代理情境下,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②在无权代理情境下,由签章的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3)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提示】持票人签章表明其票据权利已经得到满足,全体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消灭。
2.如何正确签章?
(1)自然人的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自然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单位的签章
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提示】一般单位在票据上签章必须由两部分构成(“公私并存”):符合规定的单位章+特定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提示】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虽然出票人签章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一致,银行会拒付,但支票本身仍属于有效支票,出票人以及其他在支票上作了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债务人均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
③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仍为有效票据)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仍为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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