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强制补缴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5.特殊的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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