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权】
1.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积金
(1)公积金的用途主要在于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除外)、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和转增公司资本。
(2)法定公积金
①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②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3)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没有限制,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
(4)资本公积金
①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分配比例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2012年简答题)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链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4.何时分配
(1)分配利润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2)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5.分红权诉讼
(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2)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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