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优先股

2022-12-24 20:25:46        来源:网络

  【优先股】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优先分配股利: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3.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3)分类表决(“4件大事”)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优先股的发行

  1.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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