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1)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2)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述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普通投资者的特殊保护
(1)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2)证券公司自证清白制度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强制调解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3.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2)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4.现金分红制度
(1)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2)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5.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
(2)受托管理人
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②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④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6.先行赔付制度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7.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为公司利益诉)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股东代表诉讼”相关规定(1%、180日)的限制。
8.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投资者利益诉)
(1)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对按照前述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3)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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