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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18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于2019年8月1日向王某催交房租。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2021年6月30日之前
B.2021年12月31日之前
C.2021年8月1日之前
D.2022年8月1日之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以及义务人起计算;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18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房租,张某催要属于中断事由,自中断事由发生日起重新计算三年,因此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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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9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2021年3月1日
B.2021年4月1日
C.2022年3月1日
D.2022年4月1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侵害人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2019年3月1日供货,甲依约供货,乙4月1日未付款,根据: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自2019年4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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