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测试题|答案(4)

2020-11-10 06:24:0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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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16年改)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9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边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6.5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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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事项(1)中,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56.5÷(1+13%)×13%=6.5(万元)。

  (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事项(2)中,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本题是从珠海移送到了上海和深圳,属于视同销售,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250+300)×13%=71.5(万元)。

  (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合题】(2017年改)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冰箱的生产和销售。2019年12月发生如下事项:

  (1)购进生产用钢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80万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将该批钢材运回,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0万元。

  (2)进口钢材一批,支付给国外的购货款120万元(人民币,下同)、到达我国海关以前的运输装卸费11万元、保险费13万元。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后,开具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将一批压缩机销售给某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8.08万元。

  (4)将一批A型电冰箱赊销给乙公司,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6月15日付款。6月15日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40万元;乙公司于6月30日支付货款,当日还依约支付了5.85万元的违约金。每台A型电冰箱不含税售价0.75万元。

  (5)将自产的10台A型电冰箱(总成本为3.5万元)赠送给当地的敬老院。

  (6)将新研制的2台智能型冰箱奖励业绩突出职工,每台成本1万元,成本利润率10%,该冰箱尚未投入市场。

  已知,关税税率7%,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当期均已通过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计算事项(1)中甲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事项(1)中甲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80×13%+10×9%=37.3(万元)。

  (2)计算事项(2)中甲企业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事项(2)中甲企业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20+11+13)×(1+7%)×13%=20.03(万元)。

  (3)计算事项(3)中甲企业的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事项(3)中甲企业的销项税额=28.08÷(1+13%)×13%=3.23(万元)。

  (4)计算事项(4)中甲企业的销项税额。甲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何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事项(4)中甲企业的销项税额=1040×13%+5.85÷(1+13%)×13%=135.87(万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计算事项(5)中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事项(5)中甲企业需要缴纳。销项税额=0.75×10×13%=0.98(万元)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6)计算事项(6)中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事项(6)中甲企业需要缴纳。销项税额=1×(1+10%)×2×13%=0.29(万元)。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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