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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未作特别规定。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6年)
A.发起人王某于2014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B.董事郑某于2014年9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股,2014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
D.总经理李某于2015年1月离职,2015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答案]B
[解析](1)选项A: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选项BC: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转让比例的限制,选项BC转让量均超过25%,但选项B所持全部股份不超过1000股,不受“25%”转让比例的限制;(3)选项D: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单选题]辉煌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甲、丙两股东表示同意,丙占出资比例为15%、甲占出资比例为4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丙股东依法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丙股东依法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有效
D.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以上,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无效
[答案]BD
[解析]正确答案为BD。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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