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甲企业接受乙投入生产经营用设备一台,该设备需要安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为250 000元,经评估确定的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00 000元。安装过程中领用生产用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2 000元;领用自产的产成品一批,实际成本为5 000元,售价为12 000元,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2011年末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2012年末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150 000元。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2012年末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元。
- A
166 560
- B
150 000
- C
164 800
- D
165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