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资金紧张,无法偿还所欠乙公司的应付账款500万元,经协商于2011年12月31日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协议规定:甲公司以一批原材料偿还部分债务,该批原材料账面价值为8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100万元,同时乙公司同意豁免债务50万元,剩余债务延期1年偿还,并规定,债务重组后,如果甲公司下一年有盈利,则甲公司还需另行支付10万元,作为其占用乙公司资金而给予乙公司的补偿,甲公司预计其下一年很可能实现盈利。对于该项债务重组,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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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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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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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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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