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其2015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6年4月30日,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为2016年4月30日。假定税法规定,除为第三方提供债务担保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外,其他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假定不考虑盈余公积的调整。在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有关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以下事项:
(1)2015年10月15日,A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违反经济合同所造成的A公司损失500万元,甲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无法估计该项诉讼的可能性。2016年1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败诉,要求其支付赔偿款4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5万元,甲公司对此结果不服并提起上诉,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坚持认为应支付赔偿款3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5万元。该项上诉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尚未结案,甲公司预计该上诉很可能推翻原判,支付赔偿款3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5万元。
(2)2015年11月14日,B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违反经济合同所造成的B公司损失400万元,甲公司对其涉及的诉讼案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80%,预计赔偿款210万元~230万元之间,并且该区间内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依据谨慎性要求,甲公司2015年确认了300万元的预计负债,并在利润表上反映为营业外支出。该项诉讼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尚未结案。
(3)2015年12月31日,C公司对甲公司专利技术侵权提起诉讼,甲公司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败诉,赔偿金额估计为100万元,甲公司实际确认预计负债100万元。2016年3月1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并赔偿金额为11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赔偿款项已支付。
(4)D公司(甲公司的子公司)从乙银行取得贷款,甲公司为其担保本息和罚息总额的70%。2015年12月31日,D公司逾期无力偿还借款,被乙银行起诉,甲公司成为第二被告,乙银行要求甲公司与被担保单位共同偿还贷款本息1050万元及罚息1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该诉讼正在审理中。甲公司估计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为90%,且D公司无偿还能力。甲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确认了相关的预计负债742万元。2016年3月1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与D公司败诉,其中甲公司偿还总金额1510万元(贷款本息1050万元和罚息460万元)的70%。甲公司不再上诉,赔偿款项已支付。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列示调整报表的名称,答案中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提示:从历年考试题目分析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一般不要求列示调整报表的名称]